
公告日期:2025-06-06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它担保行
为。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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