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6 19:13:42 股吧网页版
台基股份: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6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零二六年四月

声明

2025 年 6 月 20 日,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基股份”
或“公司”)发布《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进展暨复牌的公告》,根据公告,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产业集团”或“收购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邢雁先生及其他 29 名自然人(以下简称“出让方”)、襄阳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仪元”)签署的《关于襄阳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暨控制权转让协议》《关于襄阳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关于襄阳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质押合同》。出让方向长江产业集团转让新仪元 5,767,590 股股权(对应新仪元 5,767,590 元注册资本,占新仪元股权比例为 32.0369%),并将其持有的剩余新仪元 11,485,010股股权(对应新仪元 11,485,010 元注册资本,占新仪元股权比例为 63.794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长江产业集团行使,同时将其持有的剩余新仪元 11,485,010股股权(对应新仪元 11,485,010 元注册资本,占新仪元股权比例为 63.7949%)质押给长江产业集团。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长江产业集团将成为新仪元的控股股东,从而取得
公司的控制权,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邢雁先生变更为湖
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湖北省国资委”)。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台基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长江产业集团通知,
湖北省国资委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出具了批复文件,原则同意长江产业集团

通过间接受让的方式,取得公司实际控股权。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协议》《股
权表决权委托协议》《股权质押合同》在获得湖北省国资委批复后已正式生效。出让方已按照《股权质押合同》将约定的新仪元 11,485,010 股股权(对应新仪
元 11,485,010 元注册资本,占新仪元股权比例为 63.7949%)质押给长江产业集
团。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台基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新仪元通知,
长江产业集团与出让方于2025 年 12 月 23 日在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办理完成新仪元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出让方已将其持有的剩余新仪元
11,485,010 股股权(对应新仪元 11,485,010 元注册资本,占新仪元股权比例为
63.7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长江产业集团行使。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本次收购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财务顾问持续督导
期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台基股份于 2026 年 4 月 3 日披露了 2025 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并结合上市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他临时公告,本财务顾问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基于的前提是上述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信息披露文件等重要文件。

释义

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公司/台基股份 指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长江产业集团

出让方 指 湖北台基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