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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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5-231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康新能”或“公司”)的委托,就合康新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合康新能本次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合康新能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合康新能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合康新能本次激励计划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合康新能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合康新能于 2025 年 7 月 4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
3、 合康新能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并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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