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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9:38:04 股吧网页版
合康新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公司自有资金(不包含募集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自有资金(不含募集资金)通过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财务部门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审议通过后,由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其财务部门实施,向总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报告,对总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时,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总经理及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条 财务部门每月编制委托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财务部门应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报告。

第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的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公司内审部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内审部门,并对内审部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由2名以上人员提议,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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