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一)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二)非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2、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3、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4、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5、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薪酬方案具体的实施,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日常发放及绩效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其他岗位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标准领取相应的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职务报酬。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第九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单独发放津贴,津贴标准为人民币 15 万元/年(税
前)。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在的岗位及所担任的职位领取相应的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基本薪酬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职责等级、承担的责任以及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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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绩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即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考核等指标最终核定,按照绩效考核周期及考核结果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激励方案。
第十一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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