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雇员证券交易守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雇员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避免内幕交易及市场不当行为,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系董事及雇员买卖公司证券时用以衡量自身操守的标准。公
司董事及雇员须尽量保证其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所有交易均按本守则进行。
第二章 释义
第三条 就本守则而言:
(a) 除下列(d)段所载的情况外,“交易”或“买卖”包括:不论是否涉及代价,
任何购入、出售或转让本公司的证券、或任何实体(其唯一或大部分资产均是本公司证券)的证券、或提供购入、出售或转让该等证券、或以该等证券作出抵押或押记、或就该等证券产生任何其他证券权益,以及有条件或无条件授予、接受、收购、出售、转让、行使或履行现在或将来的任何期权(不论是认购或认沽或两者兼备的期权)或其他权利或责任,以收购、出售或转让本公司或上述实体的证券或该等证券的任何证券权益,而所有进行上述交易的协议亦等同本段所述的“交易”或“买卖”;
(b) “受益人”包括任何全权信托的全权对象(而董事是知悉有关安排),以
及任何非全权信托的受益人;
(c) “证券”指上市证券、可转换或交换成上市证券的非上市证券,以及如
《上市规则》第十五 A 章所述,以本公司的上市证券为基础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包括衍生权证);
(d) 尽管上述(a)段对“交易”或“买卖”已有所界定,下列“交易”或“买
卖”并不受本守则所规限:
(i) 在供股、红股发行、资本化发行或本公司向其证券持有人提供的要约(包
括以股份取代现金派息的要约)中认购或接受有关的权利;但为免产生疑问,申请供股中的超额股份或在公开发售股份申请超额配发的股份则被视作为“交易”或“买卖”;
(ii) 在供股或本公司向其证券持有人提供的其他要约(包括以股份取代现金
派息的要约)中放弃认购或放弃接受有关的权利;
(iii)接受或承诺接受收购要约人向股东(与收购者“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的股东除外)提出全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iv) 以预定价行使股份期权或权证,或根据董事与本公司订定的协议去接纳有关出售股份的要约,而该协议的订定日期,是在本守则禁止董事进行买卖期之前所签订的;而预定行使价是在授予股份期权或权证或接纳股份要约时所订的固定金额;
(v) 本公司有关证券的实益权益或权益无变的交易;
(vi) 股东以“先旧后新”方式配售其持有的旧股,而其根据不可撤销及具约束力的责任认购的新股股数相等于其配售的旧股股数,认购价扣除开支后亦相等于旧股的配售价;
(vii) 第三者依照法律操作去转移实益拥有权的交易。
(e) “香港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f) “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g)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第三章 证券交易的基本规范
第四条 公司的现有股东、董事及其紧密联系人,如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名
义持有人,认购或购买任何寻求上市而正由公司或其代表销售的证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并无按优惠条件发售证券予该等董事及其紧密联系人,而在配发证券时亦无给予他们优惠;
(二)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 8.08(1)条有关公众股东持有证券的指定最
低百份比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必须致力确保不会在掌握内幕消息的情况下买卖公司
股票。
第六条 公司成立专门委员会以规范董事的证券买卖行为,委员会成员由董
事会长、总经理及一名董事组成。任何根据本守则第七条发出的确认书均需由两名委员会成员签署后方为有效。
委员会将尽责确保本公司董事在欲买卖本公司证券时遵守《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及本守则的规定。
第四章 通知与披露
第七条 董事须于书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