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代偿债务,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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