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四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第一题:《审核问询函》“1” ...... 4
第二题:《审核问询函》“2” ...... 3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琏升科技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 年修订)》《审核要点》《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6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25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项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
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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