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 1 号星河 WORLD F 栋 18 层 F1806 号 邮政编码:518100
Suite F1806, 18F,Xinghe World Tower F, No.1Yabao Road, Bantian Street, Longgang District, 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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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崇立法意第 010 号
致: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崇立”)接受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青宝”)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崇立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崇立及崇立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公司已向崇立作出承诺:保证其已向崇立及崇立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
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崇立及崇立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崇立仅就与本次注销事项有关的中国(出于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崇立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崇立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注销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崇立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崇立及崇立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事项的必备披露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事项披露之目的而使用,非经崇立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崇立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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