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和《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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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告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下同)的董事长和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下同)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重要会议”,包括:
(一) 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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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包括:
(一) 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协议;
10.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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