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审查工作的专门机构,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且由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等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或者欠缺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以前,原审计委员会成员仍继续履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与本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1、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续聘及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2、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及
3、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
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资料并对其发表意见: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及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法律的规定。
就本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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