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制度(草案)(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与关联(连)方之间发生的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连)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连)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连)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本制度中如无特别说明,“关联(连)交易”的含义既包括《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也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关联(连)方”“关联(连)人”既包括《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也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关联(连)关系”既包括《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关系”,也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连)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连)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无法回避,可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连)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连)人和关联(连)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连)人包括关联(连)法人、关联(连)自然人。
对关联(连)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连)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前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连)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四)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连)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连)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连)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 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 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
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 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任何联系人,包括:
1. 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 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
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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