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行为和公司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一)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
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五)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披露标准、时间和格式,严格按《管理办法》等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和《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执行。
第六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A 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H 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 H 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公司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且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21 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
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其他 H 股定期报告包括公司的股权变动月报表等,公司应当在不迟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30 分钟披露月报表,载明股本证券、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月报表涉及期间内的变动。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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