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潇潇)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5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 2025 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述职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李潇潇,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9 年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后,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6 年至 2010 年就读于中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11
年至 2013 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13 年至 2017 年就读于北京
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17 年至 2019 年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曾多次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重大课题,并在 CSSCI 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论文研究。2022年 4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2025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共参加公司召开的 10 次董事会会议,3 次股东会,本人均亲
自出席上述会议,无委托出席。2025 年度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所有议案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我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在召开会议之前,获取作出决
议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在会议上,我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作为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出席参加 7 次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会议,参与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事项进行了审阅。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后加强了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共出席参加 1 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严格履行主要职能,对董事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作为第六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认真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经营管理层成员的议案》,同时报告期内对公司人事、薪酬绩效管理等相关制度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5 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间 20 天,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情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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