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修订稿)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8 楼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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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 言 ...... 5
一、释义 ...... 5
二、律师声明事项 ...... 6
正 文 ...... 7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审核问询问题 1 ...... 7
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审核问询问题 2 ...... 28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8 楼
电话:86·592·588366 传真:86·592·588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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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修订稿)
天衡证字[2025]第 008-11 号
致: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林沈纬律师、张龙翔律师、曹化宇律师作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就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出具天衡证字[2025]第 008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天衡证字[2025]第 009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天衡证字[2025]第 008-6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天衡证字[2025]第 008-7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审核函〔2025〕020024 号《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已就审核意见出具《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进一步要求,本所对审核意见中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更新出具《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修订稿)》。
引 言
一、释义
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本次发行 是指 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邢台潇帆科技有
限公司发行不超过 71,736,011 股(含本数)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龙天勇公司 是指 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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