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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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六年四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赎回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就相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资料,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其所提供的材料、口头证言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资
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其他业务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相关内容的,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司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以及与本次赎回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赎回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赎回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3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就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可转债”)的具体方案、本次可转债的预案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020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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