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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08 19:29:01 股吧网页版
蓝色光标: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8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电话:010-5817 3702 传真:010-8525 126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国际C座22-23层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6年5月8日15:00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恒通国际创新园C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4月1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0);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4月2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H股发行上市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角色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前述临时提案由持有公司3.90%股份的股东赵文权提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临时提案的要求。

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截至2026年4月2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11项议案,包括:
1.《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薪酬的议案》

7.《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累积投票议案)
8.01 选举赵文权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2 选举潘安民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3 选举陈剑虹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4 选举赵欣舸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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