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对比表
全文中仅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或“监事会”表述、将“监事会”相关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的内容不再特别列示。
原条款序号、内容 现条款序号、内容
第一条 为保证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
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定,特制定本制度。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 (二) 由前项所述主体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其他组织;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公司拟与其关联人发生的关
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需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
第十条 公司拟与其关联人发生的关联 作出决议,并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可实施。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当在董事会
绝对值 5%以上的,需由公司董事会按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
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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