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
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程序,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四)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指导;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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