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证监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揭露了一起颇具戏剧性的内幕交易案。李君刚在办公室门口偶然听到关于旗天科技定增的内幕信息后,操作亲属账户买入该股票,成交金额约为30万元,最终盈利约26万元。
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李君刚没收违法所得约26万元,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金额超106万元。

在办公室门口听到定增合作事项
内幕交易获利超26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23年第四季度,深圳市七彩虹皓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虹皓悦)实际控制人万某和旗天科技控股股东的投资负责人韩某沟通时,提到希望找一个上市公司平台,能将自己的部分产业上市。
2024年4月15日,韩某和万某见面商讨收购旗天科技的相关事项。双方达成了旗天科技采用定增的方式来引入万某控制的七彩虹方面有关产业的意向。
2024年7月26日,旗天科技发布《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公告,披露旗天科技向七彩虹皓悦定向发行公司股份,发行股票完成后,七彩虹皓悦将成为旗天科技的控股股东,万某将成为旗天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宁波证监局表示,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4年4月15日,公开于2024年7月26日。
然而,李君刚在2024年4月15日在办公室门口听到韩某和万某谈论定增合作事项,并于2024年4月29日操作其亲属刘某某名下银河证券账户买入旗天科技7.28万股,成交金额为30.34万元。经计算,“刘某某”账户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盈利约26万元。
行情数据显示,去年7月在定增事项公布后,旗天科技连续多日股价20cm涨停,表现非常抢眼。

宁波证监局认为,李君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辩称并非故意刺探获取内幕信息
最终罚没超106万元
在听证会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李君刚及其代理人提出了三点申辩:
第一,李军刚并非故意刺探获取内幕信息。他偶然听到万某和韩某的可能开展合作的谈话,并不知道具体内容。他未在内幕信息形成期间参与讨论决策定增收购事项,他负责七彩虹有关实体经营事务,不参与资本运作。
第二,李军刚使用“刘某某”账户炒股是为了通过炒股获益补贴刘某某等亲属。
第三,本案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有误。按照后进先出法计算,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违法所得金额应当为221356.50元,而非260022.03元。
对此,宁波证监局给予答复:
第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君刚自认听到万某与韩某的有关合作的聊天后进行涉案股票交易,违反了《证券法》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本案违法所得计算正确,符合证监会以往执法惯例。一是本案计算违法所得时采用“后进先出”方法确定卖出证券与买进证券的对应关系,体现内幕信息对交易行为人的影响、产生的收益与内幕信息的因果关系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亦符合监管执法惯例。二是在听证会上,调查人员逐笔解释了后进先出法计算配对的过程。相关计算过程和结果经核对无误。
第三,本案已经充分考虑李君刚存在如实陈述、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对其量罚属于依法从轻处罚。其有关通过炒股获利补贴亲属的理由,不属于相关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最终,宁波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君刚没收违法所得260022.03元,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