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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集团: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成立于 1985年,2012 年 2 月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首席合伙人为杨晨辉。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大华所合伙人数量为 134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815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448 人。大华所在
国内重要城市设立了 30 家分支机构。2024 年度业务总收入 21.07 亿元、审计业
务收入 18.99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8.05 亿元。

(二)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颁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的要求,公司履行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例会审议了《关于选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对审计机构进行了选聘。经过核查和评价,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所的资质条件、质量管理水平、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
立性等能满足公司对年审机构的要求,具备与公司业务相关行业的审计经验,同意公司聘请大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所对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认为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具体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的资质条件、质量管理水平、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满足公司对年审机构的要求,具备与公司业务相关行业的审计经验。2025 年 10 月 28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承办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相关事项的鉴证工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6 年 1 月 7 日,审计委员会通过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的形式与负责
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
围、关键审计事项、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6 年 1 月 19 日,审计委员会通过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的形式与负责
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召开工作沟通会议,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大华所关于审计工作进度的汇报,并提出相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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