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州烽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核查,现就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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