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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0 19:06:02 股吧网页版
安诺其: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1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州烽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标的公司系算力与网络综合服务商,依托其自研的智能调度系统,通过对全网节点资源利用负荷的实时感知与 AI 智能调度,构建了数据中心、边缘 CDN 及算力服务三位一体的业务架构,服务客户包括字节跳动、阿里、腾讯、快手、网易等互联网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标的资产所属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 年修订)》所列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清单,也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淘汰类行业。
公司主营业务聚焦于中高端差异化染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在精细化工领域构筑了稳固的基本盘。同时开展算力 AI 数码业务,积极布局算力产业链,构建起以 GPU 弹
性算力服务、GPU 硬件供应、GPU 算力调度平台系统(智星云)部署为核心的多业务生态体系,并持续探索 AI 在纺织时尚、个性消费、文娱与创意等垂直行业的创新应用场景。通过本次并购,标的公司可从数据中心节点、客户资源互补以及技术协同三个维度为上市公司赋能,使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算力 AI 数码业务板块。

综上,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处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鼓励范围内,且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 年修订)》所列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清单,符合创业板定位,并与公司具有协同效应,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4.16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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