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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9 18:48:21 股吧网页版
ST南都: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9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南京西路 1717 号会德丰国际广场 7 楼

电话:021-61132988 传真:021-61132913 邮编:200040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
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026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保义先生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关于增加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浙江南都电
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公告》”)。临时议案提交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30 在安徽省界首市田营科技园
南都大道 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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