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8
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ST 南都 公告编号:2026-065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及新增累计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大诉讼的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南都鸿芯动力、安徽华铂公司为被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 144,996,718.34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重大诉讼案件情况
(一)受理基本情况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南都鸿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鸿芯动力”)及全资孙公司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铂公司”)(以下合成“被告”)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皖 12 民初 47 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诉讼各方如下:
原告: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保义
被告四:朱会平
被告五:浙江南都鸿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900000 元(四千九百九十万元)及利息暂计 32435 元、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
息暂计算至 2026 年 4 月 24 日,此后以 49900000 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 2026 年 4 月 25 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
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借款本金人民币 95000000 元(九千五百万元)及利息暂计 64283.34 元、逾期罚息(利息,
逾期罚息暂计算至 2026 年 4 月 24 日,此后以 95000000 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 2026 年 4 月 25 日起计算至全部款
项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对前述诉讼请求一所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前述诉讼请求二所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3、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24 年 3 月 1 日,被告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无还本续贷需要,
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583081220240062),约定借款
额度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2027 年 3 月 1 日,利
息为年利率 5.85%,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为保障上述债权实现,被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41038858320240240062)并出具担保书、被告朱保义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41038858320240249062),二被告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因诉讼执行产生费用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合同签订后,原告
依约向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5000 万元。
2025 年 12 月 25 日,被告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583081220250267),约定借款额度为人民币 95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5 年12 月 15日至 2028年 12月15 日,利息为年利率 6.09%,
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时被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41038858320250250267)并出具担保
书 、 被 告 朱 保 义 、 朱 会 平 与 原 告 签 订 《 最 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