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持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五)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实施方案、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公司董事年度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考核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其薪酬水平进行年度评估;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且不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
第九条 其他仅担任董事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由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年终奖金和其他福利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中:
(一)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包括月度履职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月度履职绩效薪酬以自然月为考核周期,由人力资源部门于次月工资发放日根据上一月度履职考核指标达成情况核定并发放。特殊情况下,可基于审慎原则在考核结束前对月度履职绩效薪酬进行预发放,待实际履职绩效薪酬核定后,按“多退少补原则予以调整”。年度绩效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考核指标、个人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核发。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的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作为年度绩效薪酬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综合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的长期发展需要和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以及激励多层次、多元化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四)年终奖金: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考核指标、个人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及工作表现超额完成情况核定;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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