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2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霞律师、朱丽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W2 座 901 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 年 6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北京福石控
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所律师经核查,《会议通知》已经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下
午 14:30 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W2 座 901 会议室召开。本次
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永亮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2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公司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4 人,代表股份数 172,108,86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855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 165,151,1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133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421 人,代表股份数 6,957,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21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已经本所见证律师现场核查验证,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上述股东均为
股权登记日(2026 年 6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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