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霞律师、李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W2 座 901 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目的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刊登了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所律师经核查,《会议通知》已经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
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W2 座 901 召开。董事长陈
永亮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袁斐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公司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1人,代表股份数105,375,2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9324%。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数 99,068,6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278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456 人,代表股份数 6,306,6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54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已经过本所见证律师现场核查验证,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上述股东均
为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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