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公司、海新能科 指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广域方圆 指 北京市广域方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海国投经营 指 持有上市公司134,908,721股股份(持股比例
5.74%)
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上
海新致 指 市公 司 739,626,062 股股 份( 持股 比例
31.48%)
转让方、海国投集团 指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海国运营 指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海淀区国资委 指 委员会,系上市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转让方和海新致的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海国
投集团持有的海新致 100%股权,从而通过
海新致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739,626,062 股股
本次收购 指 份(持股比例 31.48%),加上一致行动人海
国投经营原已持有的上市公司 134,908,721
股股份(持股比例 5.74%),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874,534,783 股
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 37.22%
《股权转让协议》 指 收购人与转让方签署的《关于北京海新致低
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海国投集团持有的海新致 100%股权
《收购报告书》 指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
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 16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所 指 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方便表述,在本法律意
中国 指 见书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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