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1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
到期投资等)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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