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1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工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相关证券监管规定”)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
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
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按照要求将有关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等法律法规指定报纸中的至少一家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指定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披露公告的网站,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
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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