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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华平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1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
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
不含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
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实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二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
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操作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投票方式:

(一)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 股东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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