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1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华平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修订)》(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行为和信息
披露等相关工作。本规范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
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
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行为规范的一般原则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
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对其所控股的公司应当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等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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