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16 20:03:00 股吧网页版
数字政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7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047】号

致: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

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
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 15:00 时在北
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21 号楼五层 501 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邱鲁闽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