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或处置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3 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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