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以上,并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一)其终止成为该外部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
(二)其不再享有外部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或适用法律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九)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十一) 负责监督及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架构、制度;
(十二)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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