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办法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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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及《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中,《创业板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人”和“关联方”以及《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统称为“关联人”;《创业板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交易”与《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统称为“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财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主要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本办法中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具体范围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
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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