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标准守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工作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拟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必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标准守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雇员包括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因其职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掌握关于公司或公司证券的内幕信息的雇员,或公司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董事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
(一)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6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
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
(二)刊发季度业绩(如有)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季
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无论何时,董事如掌握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或尚未办妥《证券交易标准守则》B.8 项所载进行交易的所需手续,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
如董事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的身份掌握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任何该等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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