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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3 23:19:01 股吧网页版
恒信东方: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3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6-016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5029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 司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2026 年 4 月 3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4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孟楠、陈伟、王林海、李小波: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恒信东方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 年,恒信东方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诺比侃人工智能科技(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比侃)开展算力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业务,向创意信息销售服务器及相关软件,向诺比侃销售软件。恒信东方从事创意信息业务和诺比侃部分业务(以下简称案涉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案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
致恒信东方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18,161.14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7.12%。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对相关
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恒信东方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恒信东方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孟楠时任恒信东方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审慎关注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签字保证恒信东方 2022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孟楠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伟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对相关信息披露采取有效措施,签字保证恒信东方 2022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陈伟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林海时任恒信东方财务总监,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审慎关注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签字保证恒信东方 2022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林海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小波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审慎关注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签字保证恒信东方 2022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李小波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恒信东方、孟楠、陈伟、王林海、李小波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孟楠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23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林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小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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