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真实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准确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
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完整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
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及时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平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
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
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
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 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
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 的信息。
第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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