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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03:43:55 股吧网页版
ST恒信:职工董事选任制度(2026年)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职工董事选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职工依法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规范职工董事的选任、履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选举产生。

第三条 职工董事的选任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民主选举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职工代表性与董事会专业性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增补、更换(罢免)及管理等事宜。

第二章 职工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职职工,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三)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相关人员;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人员;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职工董事人数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职工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提名与选举

第八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可以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候选人。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对初步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在通过审查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如在公示期间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等问题,经核实后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名候选人。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选举公司职工董事的唯一法定机构。

第十条 选举程序:

(一)工会应依法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工会主持;

(二)向职工代表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四)选举职工董事,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具体计票规则(如有效票认定、当选票数要求等)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制定;

(五)选举应设监票人、计票人,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六)详细记录选举过程、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并由所有与会职工代表签字确认,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选举结果确认与报告:

(一)职工董事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告,同时工会应当形成正式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二)董事会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确认职工董事资格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罢免、增补与更换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认为职工董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提出罢免动议: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

(二)严重失职、渎职,给公司或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未能履行职工董事职责,经职工代表大会评议认定为不称职;

(四)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职工董事的情形;

(五)职工董事丧失职工身份(如辞职、劳动合同终止、退休、被解雇等);
(六)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务超过六个月;

(七)被职工代表大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也可提出罢免动议。

罢免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进行表决,职工董事有权在会上提出申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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