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过半数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会议经召集人(主任委员)或过半数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送达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或情况紧急时,可不受上述通知期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任委员)主持,召集人(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记名表决方式。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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