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已有
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持续的战略管理行为,是公司通过便利股
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信用原则。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个人与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竞争战略和职能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运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
渠道。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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