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恒信东 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条 经董事会秘书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的日常
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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