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
公司总经理。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 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
位。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
职权由总经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年限由董事会决定,并在公司与其签订
的劳动合同中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对总
经理负责。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
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财务总 监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该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设置、职责分工、聘任和解聘等由总经理提出具体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问
题而不定期举行的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讨论、制订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的计划或方案;
(二)讨论、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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