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1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ST 恒信 公告编号:2026-037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5029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 司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2026 年 4 月 3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6]2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孟楠,男,1992 年 9 月出生,时任恒信东方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
市海淀区。
陈伟,女,1972 年 9 月出生,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
区。
王林海,男,1978 年 6 月出生,时任恒信东方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房
山区。
李小波,男,1979 年 6 月出生,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住址:重庆市九
龙坡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恒信东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恒信东方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诺比侃人工智能科技(成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比侃)开展算力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业务,向创意信息销售服务器及相关软件,向诺比侃销售软件。恒信东方从事创意信息业务和诺比侃部分业务(以下简称案涉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案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恒信东方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18,161.14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7.12%。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说明》,对相关
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恒信东方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恒信东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孟楠时任恒信东方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审慎关注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签字保证恒信东方 2022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孟楠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伟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对相关信息披露采取有效措施,签字保证恒信东方 2022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陈伟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林海时任恒信东方财务总监,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审慎关注相关
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签字保证恒信东方 2022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林海是恒信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小波时任恒信东方副总经理,应当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但未审慎关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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