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1名,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委员代替行使职权;主任委员不履行职责,副主任委员也不行使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在新委员就任之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企业文化政策;
(三) 统筹规划企业文化发展规划,推进企业体制机制改革;
(四) 定期审查公司基本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经营管控总方针的贯彻执行情况,确保其符合奥克文化战略管控要求;
(五) 评估公司当前文化的健康度、有效性和潜在风险点,确保有效支持公司战略发展;
(六)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对公司年度预算方案的编制、年度预算的修改、年度预算外的重大资金支出项目和支出计划提出审查意见;
(八) 对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九)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一) 董事会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由董事会审查决定。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三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名及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两日前发出会议通知。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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