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共创共享的原则,薪酬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相结合;
(二)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原则;
(四)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奖罚对等、按绩取酬。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中心及证券部等相关部门配合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完成相应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调整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一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薪酬标准根据其主要职
责、履职情况、以往年度薪酬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薪酬水平应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董事根据任职性质不同,薪酬标准一般分为三类。
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负责的具体工作职责,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考核绩效领取薪酬,薪酬结构一般与高管一致,同时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仅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领取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仅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同行业及公司所在地区薪酬水平情况、通货膨胀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调整方案经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十条 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薪酬考核与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第十三条 公司可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等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核算与发放遵循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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