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战略满足市场需求、科研创新工作有效支持业务发展,保证董事会制定的科研创新战略的有效执行,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技术创新战略、未来科技发展方向、中长期公司科研和创新计划开展进行决策研究、实施监督,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科技创新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设副主任委员一名,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委员代替行使职权;主任委员不履行职责,副主任委员也不行使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在新委员就任之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和拟订公司以科技创新促进重大市场拓展的实施战略,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
(二)拟订公司科研和创新战略和方向、公司中长期科研和创新工作计划、公司科技创新孵化业务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三)推动建立公司统一、高效研发创新与管理体系,实现公司研发部门、研发创新活动以及研发投入等事项的统筹;
(四)审议、拟定重大研发创新项目方案、研发创新相关重大对外投资或合作方案以及高价值固定资产建设或采购方案等;
(五)审议、拟定研发创新体系架构以及相关主体或项目的研发创新活动评估方案;
(六)审议、拟定公司年度研发重点工作计划、年度研发投入及决算;
(七)协调、推动共性关键技术、前瞻性技术、信息技术等的布局与创新;
(八)监督和评估公司科研和创新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九)对其他影响公司市场与技术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组织制定及批准特殊人才认定、引进和激励管理办法;
(六)组织会议批准市场和重大科技成果的特殊奖励机制;
(七)组织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科技创新孵化项目的科学论证活动;
(八)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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