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甘肃省商会大厦 A 座 15 层
电话:(0931)8260111 邮编:730010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37F20250272-0004 号
致: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3.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海
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6,以下简称“通知”)、《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
4.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6.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集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定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召开本
次会议。
2.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并确定了股权登记日。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于 2026 年 05 月 22 日(星期五)14:30 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
路 571 号甘肃农垦总部经济大厦 A 座 19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由杜勤杰先生通过线上会议的方式主持。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股权
登记日为 2026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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